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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晋人工字[1993]55号 给地、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在职职工的工资调整,以及物价补贴的增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显得偏低。为此,特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补助标准 1、死者遗属居住在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每人每月在原补助标准上(下同)增加二十元;居住在其它县城(市)的,每人每月增加十五元;居住在乡镇及农村的,每人每月增加十元。 2、死者系下列情况者,其父、母和配偶在原规定的加发数额上分别再按下列数额加发补助费: 死者系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十元;死者系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五元;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五元。 3、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可在原加发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十元。 二、具体问题的处理 1、遗属的生活困难月补助费总额,不再受死者生前的月基本工资限制,均按规定补助标准予以发放。 2、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其月工资在97元(工资改革后指六类工资区基础、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及其以下者,可不负担遗属生活费。工资超过97元的,应从其超出部分中抽出百分之五十作为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三、其他有关政策,仍按晋人工字[1989]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 |
时间:2009-12-24 12:04: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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