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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的意见
 

(1990年2月28日)

  最近,国务院发出的国发(1990) 12号“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是改善党和农民的关系,进一步保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稳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搞好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级政府列入工作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把这项工作抓起来。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现提出我部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确定具体承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通知》已责成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指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我部决定,今后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我部农村体改经管司主管。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口机构设置不尽一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尽快确定具体承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工作方便和业务渠道畅通,我们建议这项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行政机构所在的部门主管。鉴于此项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繁重、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地要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同时,相应地充实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请于今年四月底以前把此项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情况告我部。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认识。今年上半年要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突出地进行宣传,造成声势,认真地把《国务院通知》传达到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去,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重视农业、支援农业、加强农业,努力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民办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风尚,自觉地、积极地、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

  三、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国务院通知》已对农村合理负担的项目、使用范围、负担比例、提取办法、资金的管理制度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关,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尽快规定严格的惩处办法,依法查处。今后中央和地方各部门要乡村兴办的事业,凡涉及增加农民负担,需村(社)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国务院通知》要求送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对过去下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各地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一)清理范围:为了全面摸清农民负担的情况,这次清理范围主要是《国务院通知》下发前由各部委下发的和各部委代拟由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现仍在实行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包括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可以继续实行的文件;部分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需进行修订才能实行的文件;已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应予废止的文件。以上三类文件都请把正式文件或复印件送我部农村体改经管司。

  (二)清理内容:包括农民负担项目的名称、设置的理由、实施的范围、收费依据的原则、计算标准、提取的数量、用途、占农民上一年纯收入的比例,基层干部和农民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

  (三)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对所清理的文件,分别提出整顿意见,即继续实行的文件、需作部分修改(包括具体修改意见)才能实行的文件和要终止实行的文件的名称和理由。

  (四)报送时间:按《国务院通知》规定,请各部委在1990年6月底以前清理结束并将结果写成文字报告送我部,由我部汇总后报国务院审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清理范围,对中央各部门有关文件提出治理整顿意见,于今年5月底以前报我部。各地在今年内也要积极组织力量,尽快对本地区各部门下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规定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治理和整顿。这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省、地、县分级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办法。治理整顿的结果,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治理整顿的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

  五、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条例或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争取尽快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条例或办法,使此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为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我们将在适当时候专门召开这项工作的座谈会,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有关情况随时告我部。

时间:2009-12-22 09:27:0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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