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工资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文 号:人函[1997]69号 发布日期:1997-4-4 执行日期:1997-4-4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函》(卫人发[1996]第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长年深入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条件艰苦,为鼓励这部分人员安心工作,同意对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30%提高为40%)。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有资金渠道开支。本规定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
时间:2009-12-18 22:32:25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