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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颂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物、博物馆(院)、美术馆、档案馆、资料馆、展览馆、纪念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等事业单位。
  企业所属的上述单位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和活的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工作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从事党务、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四)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工程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出版、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与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具体考核办法和规定,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与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得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
  图书馆,主要设立文献情报开发利用津贴。
  博物(文物)馆、纪念馆,主要设立文物保护研究利用津贴。
  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主要设立文化活动组织辅导效益津贴。
  美术馆、展览馆,主要设立陈列展览效果津贴。
  档案馆、资料馆,主要设立档案资料研究管理使用津贴。
  列入本实施意见范围的其它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主要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津贴。
  上述各种津贴,要在国家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津贴标准,一般可根据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五个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每一专业技术职务的津贴标准,按完成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档次。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考核办法可采用按工作岗位下达工作任务,按任务要求明确工作定额,以日计勤,月终核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津贴发放数额的办法。对完成工作任务突出,并作出一定成绩的,允许拿较高档次津贴。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只能拿较低档次的津贴。完不成任务或长期缺勤的,停发津贴。
  2.领导职务津贴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
  津贴标准依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其津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变动时,领导职务津贴随之相应变动,不担任领导职务时,领导职务津贴即行取消。
  3.行政管理人员的津贴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要在核定的津贴总额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人员所负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提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工人的津贴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予以确定。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鉴于从事国家珍贵文物、图书、档案资料保护的人员,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的规定,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对长期在农村一线工作的文化馆(站)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比例的基础上高一些,具体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津贴建立后,原按国家夫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4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4个月平均基本工资部分,可由单位统一掌握,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按现行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经国家批准建立的考古专业人员野外作业津贴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
  工作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1994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

  六、正常增加工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加工资制度。年度考核一般在年末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一般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1月份起发给。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或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工资从任命或聘任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差额拨款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它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自收自支单位:工资中活的部分所占比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这次套改入轨时,暂按40%核定,以后再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

  九、工资改革的实施
  (一)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三)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例如现任职务为研究馆员的下一级职务指副研究馆员)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五)未确定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套改办法,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可按其日常工作表现和能力,参照相同条件人员进行套改。
  (六)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和领导职务津贴,要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七)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及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这次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在京的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和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地方所属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的京外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级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一:  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职务等级津贴部分

64~287(全额拨款单

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

30%计算)

 

 

研究馆员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副研究馆员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馆员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助理馆员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管理员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注: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二: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员工资标准

职务等级津贴部分

64~298(全额拨款单

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

30%计算)

 

 

一级职员

480

520

560

605

650

695

 

 

 

 

二级职员

335

370

405

440

480

520

560

 

 

 

三级职员

235

260

285

310

340

370

400

430

 

 

四级职员

180

198

216

234

252

276

300

324

348

372

五级职员

160

174

188

202

216

233

250

267

 

 

六职职员

145

157

169

181

193

207

221

235

 

 

  注: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三:  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技   术    工    资    标   准

岗 位 津 贴

高级技师

245

267

289

315

341

367

393

419

 

 

62-180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技    师

205

223

241

259

283

307

331

355

379

 

高 级 工

180

196

212

228

248

268

288

308

328

348

中 级 工

160

174

188

202

220

238

256

274

292

310

初 级 工

145

157

169

181

197

213

229

245

261

277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津     贴

十一

十二

十三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135

146

157

168

182

196

210

224

242

260

278

296

314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时间:2009-12-18 22:11: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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