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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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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林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林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国营林场、苗圃、林业良种场(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其他营林事业单位。 二、新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资构成 林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工资制度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全额拨款的林业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70%,津贴占30%,差额拨款的林业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60% ,津贴占40%,自收自支的林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为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自收自支单位此次套改中津贴部分按40%安排。具体比例,以后随经济效益的变化,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林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l、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3、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套职务工资。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在国家下达的职数限额内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二)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l、林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其中,正副处级人员,套入三级职员工资标准,正副科级人员,套入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科员,套入五级职员生工资标准;办事员,套入六级职员工资标准。 2、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进行套改。 3、各林业事业单位的局(场、站)长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实施 林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分别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尚未确定枝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套改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1、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工资档次。 2、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的林业科技人员,可继续技国发[1983]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可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基层工作已满八年后予以固定。 3、林业野外调查工作人员,可继续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林业野外调查工作人员改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执行的批复》(人薪发[198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林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一)根据林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设立营造林津贴、护林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领导职务津贴,管理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人设立岗位津贴、作业津贴。 ——营造林津贴。适用于国营林场等营造林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可根据作业项目的不同和作业条件的艰苦程度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根据工作人员实际从事营造林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划分为若干档次,拉开差距进行发放。 ——护林津贴。适用于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的护林员及检查人员。其中,护林员的津贴标准可根据护林面积(或林木株数、蓄积量等指标)和工作的艰苦、危险程度确定,检查人员的津贴标准主要根据工作的艰苦、危险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适用于在自然保护区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可根据岗位差别、责任大小和工作条件艰苦程度确定。对长期在野外从事野生动物保护、观测、考察等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可适当高定。 ——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适用于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站等林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可根据技术服务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和任务轻重确定,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实际工作数量、质量进行发放。 ——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其中,林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津贴标准,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兼做护林、营造林、野生动物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发给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林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岗位津贴。适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根据其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和岗位差别确定。 ——作业津贴。适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根据其实际工作的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林业事业单位中长期在远离城镇的野外一线从事营造林、护林、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条件艰苦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高些,高出比例按8%掌握。 (二)津贴的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林业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发放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新的津贴制度建立后,林业事业单位现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等继续执行。 林业事业单位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官)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林业事业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二)对林业事业单位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各林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林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工作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的林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林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林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实施分类管理 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林业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其他 地区津贴制度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工资变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组织领导 过次林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地方所属林业事业单位和林业部所属在京外的林业事业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业部所属在京林业事业单位,由人事部协调,林业部统一组织实施。 林业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改善广大林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各林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表一:工程师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工人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注: 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二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注: 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三 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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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18 21:41:09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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