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理“三乱”期间(截止1993年3月25日),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未同意出台的项目一律取消;
2、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未按《条例》规定程序审批出台的新项目一律取消;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管理费项目一律取消;
4、凡属摊派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5、属于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以服务费为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面向农村的全国性集资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7、在农村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竟赛活动一律取消;
8、在农村的试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9、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
10、凡有省级人民政府取消的集资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央不再制定全国统一的集资和收费项目;
11、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层层上交的部分一律取消;
12、省级以下(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出台涉及农民的收费、集资、基金等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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