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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4-23 执行日期:2000-4-23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皖政秘〔2000〕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安徽是中央确定的全国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省,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注意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
时间:2009-12-18 16:58: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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