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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企业包括: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

  下岗失业人员包括: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到欺满为止。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欺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税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一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有关材料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手续。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时间:2009-12-17 12:06: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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