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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辖区人民法院设置的人民法庭印章刻制问题的批复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司)复[1987]4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城市区人民法庭印章刻制有关问题请示》收悉。对此,我院曾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以法(司)复[1986]13号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市辖区人民法院设置的人民法庭的印章内刊“××区××人民法庭”。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由于市辖区同名的较多,不易区别,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市辖区人民法院设置的人民法庭,其印章内刊“××市××区××人民法庭”。印章尺度,印文排列样式仍按法(司)复[1986]13号批复执行。 在此之前刻制的“××区××人民法庭”印章,应予更换。 |
时间:2009-12-17 10:32: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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