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决定于今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关怀下,我国律师队伍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0.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1万多家。广大律师积极适应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投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开拓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贡献。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
但是,当前律师队伍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有些律师职业道德缺乏,诚信缺失,对当事人敷衍搪塞,甚至收钱不办事,欺骗坑害当事人;有些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有些律师通过滥发虚假广告和违规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了行业规则和行业风气;有些律师提供假证、伪证,严重违法犯罪;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散、乱、差”问题突出,律师事务所形同“法律个体户”的出租柜台,等等。这些问题是多年来累积的深层次矛盾的体现,必须高度重视,而决不能回避;必须认真解决,而决不可任其发展,否则,将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律师队伍的信任,甚至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只有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履行历史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才能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律师队伍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二、2004年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解决当前律师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司法行政机关督导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以建章立制为主。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工作目标是: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一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采取学习教育、依法查处、严格监督、改善环境等各项措施,认真解决律师队伍的突出问题。律师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违法违纪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得到查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得到全面整顿和清理;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环境有明显改善。通过这次集中教育整顿,要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效,使社会各界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律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的成果。
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三个教育、三个规范”。
三个教育:即:一是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的教育。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思想,用坚定的政治信念指导行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是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增强律师的宪法观念和依法执业观念,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有关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法规等,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的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三个规范:即:一是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认真解决少数律师与法官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严肃查处律师行贿法官的违纪违法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引导律师事务所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解决少数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业务质量、收费、财务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漏洞,加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责任,使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认真解决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责任感不强,诚信缺失,乱收费以及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和违规广告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严格规范律师执业的各个环节,强化律师自律。
三、2004年集中教育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5月份):学习动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是广大律师一次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主体是广大律师。要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认真学习落实《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规章,认真传达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使广大律师管理人员和律师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坚持服务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部署上来,增强忧患意识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责任感、自觉性,树立律师业科学发展观和绩效观,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地搞好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促进律师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二阶段(6、7月份):自查自纠。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进行排查。律师事务所要重点查找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散、乱、差”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有投诉、且查证属实的律师是否作出处理等。律师个人要重点查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等。各律师事务所要在排查的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
第三阶段(8、9月份):集中查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集中组织力量查处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有投诉的必须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调查、有结果、有交代;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律师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属实的涉案律师,必须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对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依法依纪予以整顿。
第四阶段(10、11月份):建章立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司法部近期陆续颁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准则》、《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则》和《关于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律协颁布的行业规则,制订完善本地区和本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五阶段(12月份):整改验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教育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标准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否做到律师人人皆知,律师自律意识是否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还存在未查处的问题,已查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的措施;律师投诉案件是否件件有回音,已查实的律师违纪违法案件是否都依法做了处理;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主要规章制度是否公示等。律师事务所要对每一名律师作出教育整顿评定,并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作出验收鉴定,并备案。整改验收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对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司法部。
四、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这次集中教育整顿,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要切实加强律师的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和培训,并与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律师法制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的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水平。加强律师的业务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执业技能和执业水平。
(二)完善制度建设机制。要把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工作机制,作为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建章立制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律师执业准则。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投诉查处制度等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律师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作为律师对当事人履行的一项义务,在接受委托时告知当事人。建立健全律师服务监督卡制度。服务监督卡要做到一案一卡,在案件办结时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填写后交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将在《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杂志上设立“曝光台”,将违法违纪的律师公之于众。各地也要在本地通过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对违法违纪律师予以曝光。
(四)完善诚信机制。要对广大律师进行经常性的诚信教育,使诚信为民成为广大律师的坚定信念。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体系,建立不良执业行为档案,规范和制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诚信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失信和处罚的记录、披露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结果。同时,完善律师业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律师工作政务公开程度。
(五)完善奖惩机制。要加强对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评优创先活动的指导,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表彰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完善律师投诉、查处制度,建立规范的投诉查处程序和行之有效的投诉查处手段。各级律师协会要抓紧完善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由法官、律师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以保证惩戒的公正性、权威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要加强律师投诉查处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的工作制度。
(六)完善管理责任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摆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位置,防止相互之间产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防止管理工作的错位、缺位,充分发挥监管者的监管作用。进一步健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情的报告制度,对疏于管理、放弃管理以及袒护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求真务实,确保集中教育整顿取得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司法行政机关全局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确保抓出成效。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禁止走过场、弄虚作假。
司法部成立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有关同志,以及办公厅、政治部、律公司、纪检组监察局、全国律协等部门和单位的同志组成。各地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落实,便于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方案及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报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对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典型,适时予以指导。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重点督查律师与法官的相互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律师个人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整顿情况等。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也要派出督查组,对本地区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采取开门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方式,在学习动员开始后,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发放律师行风评议表、召开律师行风评议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各政法部门的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律师行风评议的内容和要求,司法部将另行通知。律师行风评议的情况,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行综合汇总,连同律师教育整顿的报告一并报部。
(二)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在全国做出统一部署后,各地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凡超越核定业务范围、违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一律限期整改。严禁各类社会团体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依法打击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欺骗群众的非律师人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执业,扰乱法律服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强与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改革律师的收费和税收政策。配合有关政法部门,落实已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和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规定等,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三)大力加强律师制度的宣传。要结合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在全国开展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按照“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宣传律师基本知识、基本制度,宣传律师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做法,宣传律师工作中涌现的优秀人物和先进集体,表彰一批先进典型,树立典范,弘扬正气,充分发挥模范示范作用,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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