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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后丧葬事宜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晋发(1991)53号文件)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对我院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后的丧事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后本着移风易俗的精神,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凡当地有条件的都要实行火葬。是否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由家属自行决定,学院尊重其意见,努力协助家属做好丧葬工作。

  二、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后,遗体火化的丧事以家属为主,原工作单位协助,离退休干部处协调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总务处、统战部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好丧葬事宜。逝世后土葬者,丧事全部由家属安排。

  火葬事宜具体分工如下:

  (一)逝世离退休老同志原工作部门负责: 

  1、参与丧葬活动的全过程,协助家属处理好丧葬事务;

  2、慰问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 

  1、起草讣告,发布消息,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2、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丧葬具体事务,抓好落实,并参与丧葬活动的全过程; 

  3、慰问家属,征求意见,做好安抚工作。 

  (三)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 

  1、安排丧葬工作用车;

  2、通知有关院领导参加。

  (四)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1、起草生平简介; 

  2、参加遗体告别活动;

  3、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困难补助等事项;

  4、参与慰问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五)统战部负责: 

  (离退休老同志中的民主党派人员逝世后,统战部承担的职责): 

  1、参加遗体告别等活动; 

  2、参与慰问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六)工会负责: 

  1、参加遗体告别等活动; 

  2、参与慰问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七)总务处负责:

  护理家属。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告别仪式由组织部(人事处)或工会领导主持,学院领导参加并宣读生平简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以下人员逝世后,告别仪式由本人原工作部门领导主持,离退休干部处或组织部(人事处)领导宣读生平简介。

  四、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逝世后,院党委、行政合送一个花圈,离退休干部处和工会各送一个花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正科级以下人员逝世后,离退休干部处和工会各送一个花圈。

  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可在院报登载生平简介及遗像。

  六、抚恤金和丧葬费按照“晋教人字(1995)22号”和“晋人险字(1995)159号”文件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通知计财处一次性发给家属。告别仪式租用殡仪馆礼堂的费用、遗像放大两张内的费用,由学院据实报销,其它费用全部由家属自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时间:2009-12-16 10:21: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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