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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2008年4月16日山西省林业厅 晋林人发〔2008〕46号公布)

厅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休假时间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休假批准权限

  厅领导休假,由厅办公室协商各位厅领导,经厅长批准确定休假时间;各处室、厅直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长批准;副处级(含调研员)休假,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其他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休假,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厅直事业单位其它工作人员休假由本单位自行决定审批权限。

  三、不享受休假的几种情况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和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已享受学校统一安排休假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前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有关要求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要认真落实好休假制度,把工作人员休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兼顾,调整工休矛盾,保证工作与休假两不误。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把副处以上人员休假计划报厅人事教育处。

  3.要加强休假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休假纪律的规定,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休假时要到各单位人事部门进行登记,休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不得超假,不得借休假搞公费旅游或变相旅游,严禁向未休假人员发放钱物代替休假。

  联系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4060263

  附件:1.休假审批表(略)

     2.休假人员登记表(略)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时间:2009-12-16 09:59:5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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