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民政工作类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
(1985年2月26日 民(1985)民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一、组织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规定。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殡葬改革的发展规划,提出划定火葬区与改革土葬区的意见,拟订规定的实施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二、大力宣传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务院规定的重大意义,宣传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对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好处,提高群众执行规定的自觉性。要针对职工、群众中在丧葬问题上的旧思想,进行普遍、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并注意工作方法,形成群众性进行殡葬改革的社会风气。特别是要教育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规定,并敢于向不良的风气作斗争。 三、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搞好殡葬服务。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出发,扩大服务项目,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去赢得社会信誉和尊重。同时,要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当地的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实行统一管理。要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和他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殡葬管理。要及时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善于抓住好、坏两种典型,表彰先进,处理违法事件,以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水平。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中有新的规定) |
时间:2009-12-15 17:41:3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