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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
(劳人险(1983)16号 1983年4月6日)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
时间:2009-12-15 16:44: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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