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老(1983)38号 1983年11月24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人事局、老干部局)、粮食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23条关于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改为供应商品粮的规定,系指改按市镇定量人口供应口粮。其改变口粮供应的办法是:由本人持县以上(含县)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由退休改为离休需要更改户口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并从改变为非农业户口之月起,由当地粮食部门按照市镇定量人口供应口粮。特此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