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10日)
地质矿产部:
你部地劳(1982)307号来文收悉。关于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原享受的野外工作津贴是否继续发给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简复如下:
(64)国劳字221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是为了合理地解决地质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生活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和发挥地质勘探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而制定的。其中第八条规定:"野外工作津贴从职工到达工作地点之日起,至离开工作地点之前一日止,按月历日数计算发给。"由于野外工作津贴是生产(工作)性质的待遇,不是地区性的津贴,因此,我们意见,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不论是否仍居住原地,其原离受的野外工作津贴都不再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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