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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 |
(81)政联字4号1981年4月14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军队的情况,现对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探亲,仍按总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日《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执行。即: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可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干部爱人每年也可以来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二、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四、以上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干部探亲的往返车船费由公家报销。此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9-12-15 16:26: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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