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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局关于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退休待遇的暂行规定

晋人老字[1991]43号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挺、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至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规定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退休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凡获得下列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至15%。

  1、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2、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的三等、四等奖,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以上三等、四等奖,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三等、四等奖,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4、一九七八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一九八五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其退休费标准标准可提高10%;由省(部)颁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二、获得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者按晋人工字(1981)3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科技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数项提高退休费标准条件的可同时执行数项,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四、获奖后,行政受开除留用或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按本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已按本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从判刑之下月起,取消所提高的退休费待遇。本通知下达前,因受科技奖励,已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后,又因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从本规定下发之月起,取消所提高的退休费待遇。

  五、审批程序:凡符合上述决定需提高退休费标准者,省管干部由所在单位填写《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并连同授奖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其余人员送人事局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执行。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在本文下达前已经退休的科技人员,或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的,均由现发放退休费的单位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按上述规定提高其退休费标准,以前的差额不予补发。

  有重大贡献的社科类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办法另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时间:2009-12-15 16:06: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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