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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 |
[86]教计字190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我委九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59号),因文字有误,作废。有关内容重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号)“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少发的部分不补。 |
时间:2009-12-15 15:47: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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