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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
(1999年4月30日 劳社厅函〔1999〕41号)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图书进出口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时间:2009-12-15 11:33: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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