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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1997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7]237号)
中国工商银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行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
时间:2009-12-15 10:58: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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