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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
(1997年5月26日 劳部发〔1997〕174号)
林业部:
一、为了规范林业企业职工工时制度,确保林业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劳动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即: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
时间:2009-12-15 10:56: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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