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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1989年4月14日 (89)国税所字第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一、关于征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问题
二、关于征免所得税问题 三、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工厂、农场)以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原已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国营、集体企业划归学校管理的,中小学向外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中小学与个人联营,以及将校办工厂、农场转租给外单位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均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四、以上通知的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国发<1983>25号文件相同,即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各级教育部门创办的各类企业,不得享受本通知的优惠照顾。 |
时间:2009-12-14 16:31: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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