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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0〕第509号)
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租: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八、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必须经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审查办公室批准。 |
时间:2009-12-14 16:25: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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