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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你省苏州大学党委组织部来函,请示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经与人事部离休退休司研究,现答复如下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于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如》(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请按此精神掌握。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日 |
时间:2009-12-14 15:47: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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