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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贯彻中组发(1988)9号文件做好退(离)休工作的决定

(88)社科人字113号 

  为在我院切实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文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按照中组发(1988)9号文件的规定,今后我院达到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所(局)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我院各类人员的退(离)休年龄按下列规定掌握:

  1.各类专业干部和行政管理干部的退(离)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2.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担任研究员、副研究员(含相当专业职务)和所(局)长、副所(局)长职务的女干部退(离)休年龄为60周岁。

  三、暂缓办理退(离)休按下列规定掌握:

  1.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民主党派主席、副主席和我院名誉所长,暂缓办理退(离)休。

  2.1985年工资改革前评定的一级、二级研究员(含相当专业职务),报国务院审批后,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

  3.现正、副所(局)长,在任期内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应办理退(离)休手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继续留任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缓退(离)休时间。

  4.少数高级专业人员达到退(离)休年龄,并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的,可按此规定办理返聘手续。个别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学术界影响较大、身体健康的研究员,确属学科建设需要,本人提出延缓退(离)休申请的,应由所长提名,经人事教育局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留任时间为1-3年。

  5.确定缓退(离)休的人员,属正式在编人员。其中按1、2两条规定缓退(离)休的人员,其高级专业职务不计入该单位高研比例限额;按3、4两条规定缓退(离)休的人员,其高级专业职务计入该单位高研比例限额。

  6.过去曾按缓退办理的人员,均须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缓退审批手续。

  四、根据中组部(1988)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退(离)休制度,今后各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人员,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办理所(局)长、研究员(含相当专业职务)的退(离)休手续。

  各单位负责办理处长及处长以下各类行政人员、副研究员(含相当专业职务)及副研究员以下各类专业人员的退(离)休手续。

  今后每年9月底以前,各单位将下一年度拟办缓退人员的材料报人事教育局,院长办公会议集中一次审批,平时不单独办理。

  五、退休费标准按(85)社科人字112号和(87)人干三字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其退(离)休由中央组织部办理。

  干部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组发(1988)9号文件和本决定,深入细致地切实做好工作。对退(离)休干部,各单位要执行有关制度,照顾好他们的生活,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

                     1988年12月2日

时间:2009-12-14 15:45: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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