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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使用《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教人[2009]44号

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统一使用〈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的通知》(晋人字[2009]72号),从2009年7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为更好地实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退休政策、条件,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省管、厅管干部按程序报批。
      二、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目前审批条件和办法执行,审批材料需提前半年申报。
未达到退休年龄、经法定程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仍报主管部门审批,各学校、单位不得自行审批。
      三、《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教育厅编号备案,各学校、单位负责颁发。
      四、请各高校、单位在9月25日之前,将本单位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底前达到退休年龄、拟退休人员的名单,填写《领取〈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人员统计表》(一式两份),报厅人事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时间:2009-12-14 07:31: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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