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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
(1982年10月18日 劳人老[1982]4号) 遵照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我部制订了《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以下简称“荣誉证”)的规定,现对颁以荣誉证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
二、填写“荣誉证”的几个具体问题: 四、各级人民政府老干部(人事)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表扬和宣传离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树立敬老尊贤的社会风尚。同时鼓励离休干部保持和发扬荣誉,继续写完自己的光荣历史。 |
时间:2009-12-13 16:05: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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