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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填写问题的通知 |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人老[198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经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参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离休干部的荣誉证中“工资级别”一栏的填写办法,通知如下: 凡已离休的干部,可将其改革后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金额填入该栏。同时用括号注明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级别(包括行政级、技术级、企业级),少数无工资级别的,可注明原标准工资。 已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单位,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
时间:2009-12-13 15:43: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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