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离退休干部政策类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
(1983年10月26日 组通字(1983)49号)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出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确定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二、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三、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
时间:2009-12-13 15:05:3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