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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就《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答记者问 |
2001年4月30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制定《追诉标准》? 戴玉忠: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刑法分则第三章专门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作了规定。修订刑法实施三年多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对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对一些经济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具体标准的规定,而使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出现掌握尺度不尽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案件的查处工作,研究发布《追诉标准》就是为了给办案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记者:您如何评价出台《追诉标准》的重要作用。 戴玉忠:首先,《追诉标准》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二,《追诉标准》是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其制定发布无疑是给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第三,修订刑法增加规定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许多罪名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在认真总结各地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对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第四,《追诉标准》的出台,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也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请介绍一下制定《追诉标准》的经过情况。 戴玉忠:现在发布的《追诉标准》是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起草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稿)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的。高检院和公安部认为,为便于统一执法,衔接好经济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有效地指控犯罪,应由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在研究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公安部多次发文征求了各地公安机关的意见,高检院也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此件还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及20多个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并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可以说,《追诉标准》集中反映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的意见,凝聚着集体的智慧。高检院和公安部领导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文件会签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门进行了审议。 记者:《追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原则有哪些? 戴玉忠:《追诉标准》涵盖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分管的全部77种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除外)、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除外)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和补充修改的相关犯罪的追诉标准也作了规定。《追诉标准》主要是对这些犯罪案件的数额、数量标准加以明确,对构成犯罪的情节作了细化。《追诉标准》注意了几个问题:1、本规定只涉及追诉的数额和情节等犯罪构成方面的标准,不涉及证据要求等其他标准;2、在每一个罪名后均注明法律条款,以便于实际运用;3、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已规定的有关案件的追究刑事责任标准;4、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罪名的标准问题,听取并采纳了相关工作中央主管部门的意见;5、对于常见多发的案件追诉标准,一般规定一个数额幅度,由各省级公安、检察机关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具体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备案。 记者:检察机关在适用《追诉标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戴玉忠: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并不限于《追诉标准》规定的犯罪,对于《追诉标准》没有涉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如果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刑法规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追诉标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遵循刑诉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要搞好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又要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各级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凡符合此规定标准,同时又符合其他法定的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批捕、起诉;三是,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制定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综合的《追诉标准》是一次创造性的探索,加上对许多新型经济犯罪仍缺乏实践经验,研究有待深化,各地应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时间:2009-12-11 10:07: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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