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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1-6-10 执行日期:1981-6-10 失效日期:199612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即:“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显然过轻,而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此复。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 |
时间:2009-12-09 09:58: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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