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22日 [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