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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从业清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晋司律(1989)第73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全省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律师队伍从业清廉,秉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从业清廉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随时报告省厅律师管理处。 附: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从业清廉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从业清廉的暂行规定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担负着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为保证全省律师队伍清正廉明,秉公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行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律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忠于事实,依法办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热情服务的原则。办案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实行"三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在受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时,必须向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申明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能遵守律师守则,业绩突出的,应及时表彰,给予精神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受到停止执行职务,取消律师资格或其他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因透漏案情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制造伪证或明知是伪证而继续向法庭提供的; (五)非法涂改、撕毁、增、减案卷材料的; (六)暗示、诱使、授意被告人绝不承认犯罪事实的; (七)未经许可携带被告家属会见被告,或者为被告人传递消息,捎带钱物的; (八)违犯法律及庭审规则,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九)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请吃、送礼、行贿,办关系案、人情案,使案情明显偏袒一方的; (十)吃请、受礼,收受当事人钱物的; (十一)执业律师经商办企业的; (十二)其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非法分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要统一收案,设专人统一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受理案件或担任法律顾问,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报酬或索要其它费用。律师外出调查取证,不得向当事人要求超标准的交通、食宿条件。律师违犯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结余经费,应用于发展律师事业或举办各项公共福利事业,不得用于经商、办厂,以及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事业。违反者,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条 律师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律师管理科、律师事务所可设立群众监督电话、群众投诉箱。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主管部门热情接待,保护检举、揭发人,严守秘密,不准扣押检举,揭发信件就,严禁打击报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查处。 第九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发生违纪问题,由律师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管辖范围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9-12-08 20:56: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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