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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通字[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自1989年实行全国统一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了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目前,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全国检查监督网络已基本形成,这对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制止乱砍滥伐,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实现我国森林资源"双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有的地方在实施凭证运输制度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木材运输证的核发不按章办事,木材运输证的填写不规范、不严肃,存在一定程序的随意性,少数木材运输证核发人员甚至搞以证谋私;二是伪造、买卖、涂改运输证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个别地方在木材运输监督检查中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局部,但如果不引起我们的警觉,任其发展、蔓延,势必对全局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木材凭证运输,是《森林法》赋予我们的法定职责。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执行的好坏,事关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的大局,也是林业部门社会形象的直接体现。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并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狠抓落实。对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执法犯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证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一次《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发放管理情况,重大情况要一事一报。

  三、按章办事,严格证件审签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和签发木材运输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木材运输证的签发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签发要求。签发木材运输证,数量和有效期限必须大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必须重新签发;严禁发给货主或承运者空白木材运输证,也不得交由货主或承运者自行填写。对因办证人员审核把关不严或填写不规范,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违法运输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规范凭证运输范围

  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列入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各种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和各类细木工板);

  木材、竹材大宗制品的数量统一规定以折合木材0.5立方米为起点,执行凭证运输制度;

  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对凭证运输的木材、竹材等半成品,有包装的、按包装件数填写;没有包装的,按照实际件数填写。对凭证运输的人造板,《出省木材运输证》中树(材)种项,均填写表板的树(材)种名称或主要树(材)种名称,品名项填写人造板,规范按其长度乘以宽度填写,数量以张数总量计,可不填写材积。

  五、规范检查和执法行为

  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除查验木材运输证和应施检疫木材的检疫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授权查验的凭证以外,不得检查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其它票据。

  木材检查应严格执行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查乱罚。对实际运输木材数量小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又能证明其《木材运输证》确属运输该木材的,或者运输木材实际检尺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误差在国家规定检尺误差范围内的,木材检查站应予放行,不得施以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检查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协调省际间的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案件级别管辖和层级管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建立木材运输检查报告制度。木材检查站要按月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当月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处理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认真追查违法运输木材的有关问题,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一次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的情况及追查结果。

  本通知请及时转发至各地、县林业主管部门。

                                  国家林业局

                                1998年10月13日

时间:2009-12-08 18:21:4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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