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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
(晋土管[1991]第18号通知印发) 一、为加强各项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和健全用地审批制度,逐步做到审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项建设用地,都要合理安排,精打细算,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及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凡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按国家规定准许建设的项目,列入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批准列入预备项目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审查,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国家及省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首先保证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任何建设用地,不得超年度指标审批。 六、国家建设单位征(拨)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关批准文件,即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当年来不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须由原批准项目机关签署结转意见或重新列项。 2、选址。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初步划定用地范围和面积。在城市规划内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土地的,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选址定点。并划出用地范围,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界定用地范围和面积,提出用地审查意见,经地方政府同意,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项目建址涉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交通、水利、消防等,应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初步设计。建设项目经确定建址、由土地管理部门拟定用地面积后,始得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地形、地质测量、绘制标准地形图、平面布置图等事宜。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报用地。同时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4、拟定征地方案。建设单位正式申报用地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用地定额标准准确核定用地面积,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有条件实行统一征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征地咨询服务机构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用包干办理合同,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5、审批用地。建设单位的征地申请,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用地计划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审定征地协议、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并分别由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各项必备的报批文件、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报批资料不齐备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退回或通知补办。 6、划拨土地。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时通知所地在财政部门向纳税人收取耕地占用税。建设单位按时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后,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下发或转发征地通知书。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和批准的征地协议,支付各项费用,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按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督促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因建设需要改变使用单位或用途,须凭批准项目的文件,按上述报批程序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迁建项目,原址土地使用权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收回的土地按《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处理或转让。 7、颁发土地使用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主管部门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用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验查建设内容、实际用地范围和面积等。符合征地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七、国家建设单位正式申报用地,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附件: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文件。主要说明建设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总投资、当年投资、被申请征用土地的村庄(或国有土地的原使用单位)名称、用地类型和面积,以及各单列建设项目的用地类型、面积,并说明工程进度的安排意见;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其它文件;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5、城市规划部门对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提供的规划位置图; 6、扩建、续建项目要附原批准用地文件、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7、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专项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证明; 8、涉及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9、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单位,应附土地复垦计划; 10、征(占)用基本农田情况统计一览表。 八、土地管理部门呈报建设用地,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加报下列附件: 1、 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 2、征(拨)用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费用包干合同协议书(附征地各项费用计算依据); 3、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办理的,须同时报送咨询论证报告; 4、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报告和审查意见; 5、县级人民政府呈请报告; 6、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呈请报告。 各地呈请报告应说明申请征(拨)用土地的单位名称、批准建设项目的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总投资、当年投资、被征(拨)用地单位名称、土地类型、申请征(拨)地面积、功能用途、核定的各项补偿费用、同意征(拨)用地数量的意见。 九、呈报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资料、图件的技术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的呈请报告、各种附图一式两份,其余附件各一份,为一套征(拨)用地审批资料。按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报上述资料一套;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报地(市)、县各一套;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报省、地(市)、县各一套;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四套,省、地(市)、县各一套。如另需附加资料的,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 2、征(拨)用地呈报表、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各级人民政府的呈报请报告、征地费用包干协议书及各种附图须报原件,其余附件可用影印件。 3、总平面布置图须由有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用测绘部门的地形图作底图绘制,并加盖建筑工程设计书专用章。用地界线,由审核机关在平面图上用红线标注,审核机关如有核减用地,须用红线标注核减界线,并在批准的用地四至界线上盖"征用土地专用章",随同批准征地通知书返回建设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一份。 4、平面布置图上须标明图标、图例、建(构)筑物、堆场、道路、绿化带的位置、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层次、相邻单位名称等内容;大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厂区或住宅小区,须注明常用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系数、厂区利用系数、建筑净(毛)密度等。 5、铁路、公路、水利等线性建设项目,除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外,需附标准横断面图以及按里程的用地宽度、被征(拨)地单位名称、用地类型和数量等附表说明。 十、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按照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 乡(镇)村集体建设须符合村镇规划。 2、乡(镇)村集体建设须持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附加的图纸起码是县级城建管理部门按设计要求绘制的蓝图。 3、与国家单位联营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应附联营协议等有关资料。 4、《乡(镇)村企业建设占地呈报表》可将"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中"国家""征(拨)"字样改用"乡(镇)村企业""占"字样后呈报。 5、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停办,搬迁等原因,需要转让土地的,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十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个人在城镇内生产性和商业性建设用地,其审批 占地程序,参照乡镇企事业用地审批要求办理。 十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农村居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由建房户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建房理由,原有房屋面积,申请用地面积,拟建地点,资金筹措和建材准备等情况。 2、审查:村委会应根据全村申请建房的情况,按上级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和规定的用地限额,初步确定建房户,并正式发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划线:建房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房户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和耕地占用税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后,由乡(镇)土地管理员到实地放样划线,测定四至。 4、竣工后由乡(镇)土地管理员检查验收,发给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十三、各项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要将审批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好审批关。报送用地审批材料、下发批准通知,一般采用邮寄或土地管理部门专人呈送,一般不允许建用地单位递送,如因情况不明等需汇报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用地单位汇报。省土地局承接征(拨)用地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季最后一个月15日前,每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四、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精神执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时间:2009-12-08 18:19: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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