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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 |
国土资厅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函 (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 |
时间:2009-12-05 09:55: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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