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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文单位:南京市国土管理局 文 号:宁国土[2000]229号 发布日期:2000-9-20 执行日期:2000-9-2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根据《国有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类型,合理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 1、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中属市认定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可实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直接计入企业的法人资产。 2、经市政府认定的进行国家鼓励的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直接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应付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参照企业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二、显化土地资产,灵活选择处置方式,以货币、资本、股份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1、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时,要制定具体方案,报经市经委、财政、国土部门批准,可用其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净负债,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购买方或兼并方对剩余土地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也可将原有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 2、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尽可能降低土地产权取得成本;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付款;还可用部分土地评估作价后交给政府,折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使剩余的划拨土地使用实现产权化处置。 3、对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只是将其中国家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国家资本或股本金,计入企业资产。 4、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其中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部分,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增资减债的,由企业制定转让土地增资减债的方案,报市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变现所得全额用于企业的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 5、国有企业破产时,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交由市国土局组织出让,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三、明确土地权益和土地权能 1、保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的法人资产,需按规定批准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和抵押。 3、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土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租赁年限,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证书。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 4、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可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般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作价出资、出租;但改变用途或向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市国土局标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的,按市政府宁政发[2000]56号文《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执行。 四、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后,必须及时办理土登记手续,确认相应的土地权能。企业可凭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不得入市。 五、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市国土局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六、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经市国土局批准,可在原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暂保留划拨方式,以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七、国有企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
时间:2009-12-05 09:39: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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