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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失效] |
发文单位:最高检、 最高法 文 号:89高检会研字第19号 发布日期:1989-12-26 执行日期:1989-12-26 失效日期:2002022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办理单位投机倒把案件中非法获利数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认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全部非法所得计算在内;在确定追缴非法所得数额时,对已经作为税金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以不再计入应追缴的数额。 此复 |
时间:2009-12-03 11:49: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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