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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93-1-30 执行日期:1993-1-3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
时间:2009-12-03 08:34: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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