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发布日期:1988-11-8 执行日期:1988-11-8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失效日期:19971001) |
时间:2009-12-01 16:49:45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