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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8年5月23日印发) 嫖娼、卖淫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共产党员中极少数腐败分子参与嫖娼、卖淫活动,严重的腐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声誉。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二条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第三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本单位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发现后不查处,不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
时间:2009-12-01 08:37: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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