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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8年5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反对官僚主义,根据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应受党纪处分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五条 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第六条 对于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处职务;对于按分则规定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设撤销党外职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工作中,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决定施工、投产,或盲目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及不适用的设备、技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内、对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物资储藏、运输过程中,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霉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第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于犯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可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执政党的地位,容易在党内滋长脱离群众的倾向,产生官僚主义。当前,对党风影响最大的,一个是以权谋私,另一个就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与官僚主义作斗争,是我们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对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员处分的量纪标准,在这个规定中力争定得具体些。我们处理的这类性质的案件,情况复杂,情节千差万别。处理时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把握事实情节上的差别。将量纪标准定得具体些,根据错误的不同情况和情节,定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标准,便于各级纪检干部掌握,有利于各级纪检机关恰当地处理这类性质的案件。 三、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各部门领导干部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问题,由行政部门给予各类公务员以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时,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应受的党纪处分。党纪处理不能代替政纪处理,政纪处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理。在执行时,如果案件由行政监察部门检查后,给予涉及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是行政记过以下的处分(并且是恰当的),党内也可考虑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四、关于确定重大经济损失的标准,本规定将损失10万元作为重大损失及量纪的起点。这个标准比司法部门规定的5万元为重大损失及立案的起点要高一些。因为我们这里规定的是处理对造成损失负各种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而不是处理直接责任者的标准。同时,定这个标准,也考虑到了当前的实际状况。当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情节比较恶劣的,也应给予处分。在总则里规定,对于那些造成的损失程度尚构不成重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也应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综合为七个方面,分别定出了党纪处分办法。考虑到官僚主义失职问题比较复杂,这个规定不可能都列举出来,所以在附则中规定,对于没有列举的其他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可比照有关条款处理。 |
时间:2009-12-01 08:34: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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