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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 |
经综〖1986〗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财税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文件),现将有关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综合利用电站并网及电价问题 1.企业综合利用余热、压差和低热值燃料所发电力,除自用外,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有条件并网的电站,电力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网,并签订并网协议(或合同)。电网对上岗电量实行代售制。 2.并网电量的收购与代售电价,必须按国发〖1985〗11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确定,即电网对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多余量的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其发电成本加上所在地区在电网的平均发电利润核定。电网代售的售电价格除加上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外,只加收购电价格5 %的手续费;代售电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核批,代售电量由当地经委负责分配。 3.综合利用发电单位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按月互抵。综合利用发电单位的互抵电量可按其上岗电量,扣除网内平均线损计算。 (二)关于工业废渣应否收费问题 1.不应收费的工业废渣包括: 从电厂贮灰场自取的湿粉煤灰;未经加工堆存的采剥废石,淘汰废石、堆存的尾矿,堆存的高炉渣、钢渣、铬渣;用于生产砖、瓦和填充土地、筑路及改良土壤用的煤矸石,粉煤灰;工业与民用锅炉渣。 2.可按规定收费的废渣包括: 经过破碎加工、分选的符合产品要求的煤矸石、磨细粉煤灰、电厂经过加工的干粉煤灰、炉底渣和液态渣、炭粉、水淬硅锰渣、硅铁渣、水淬炭素铬渣、中炭锰铁渣、硅铬合金渣、水淬精炼铬铁渣粉、针铁渣、水淬或"余热自解"钢渣、电炉合格还原渣;各处中规格的硬矿渣及渣粉;油母页岩炼油渣。 上述废渣的收费标准,应由从需双方按国发〖1985〗11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协商定价,有争议时,请当地经委和物价部门协调解决。 (三)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中"国家经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进行调整"的精神,经与各地区各部门协商,对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作了适当修改,修订后的目录见附件。原国发〖1985〗117号文件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终止。 以上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1986年11月修订) 一、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如: 1.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钒土、耐火粘土、瓦斯、五氧化三钒,褐煤蜡、腐植酸、高岭土、膨润土、煤精、琥珀、石墨、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等; 2.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有色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和利用尾矿回收的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钼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稀土精矿、铜(铅、锌、镍)精矿含金、银等; 3.黑色多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黑色矿山,黄金矿山回收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精矿等。 4.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如金、碘、稀土等。 二、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如: 1.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 胶填料等产品; 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湿法冶金炉滤渣、废催化剂、蒸馏釜残渣、高岭土废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铬渣、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5.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碎粒板、酒精、溶剂、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利用铝氧厂赤泥、发电厂液态渣、纸厂白泥、油页岩厂页岩干馏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胶肉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蛋白饲料、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三、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如: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泵用PVP、硫化钠、亚硫酸钠等化工产品; 2.利用制盐液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3.利用化工废水(液)回收生产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如: 1.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可燃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 2.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亚硝酸钠、草酸等。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
时间:2009-11-29 11:47: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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