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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敲定 |
本报2009年11月18日讯 (记者 王普荣)省物价局近日公布了我省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按每件3元的标准收取检索费。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复制费标准为:纸张复制费(包括复印、打印),B5纸单面复制每张0.15元,双面复制每张0.25元;B4纸单面复制每张0.3元,双面复制每张0.55元;A4单面复制每张0.2元,双面复制每张0.35元;A3纸单面复制每张0.4元,双面复制每张0.75元。行政机关提供光盘或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光盘、软盘费用),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提供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若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计收。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免收相关费用。此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行一年。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该标准执行。 |
时间:2009-11-28 15:11: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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