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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航空企业在有关城市设立营业部的通知
 

(1989年3月3日)

民航各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正在逐步实行政企分开,目前已成立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同时,民航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4号)和《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批准成立了一些地方航空公司。上述航空公司将根据需要在有关城市设立营业部开展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拟在一些城市设立营业部的,应当持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的批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设分支机构),经核准后,持有关核准文件向营业部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部营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航空公司设立的营业部的名称统一为:原航空公司名称加营业部所在市名称加“营业部”字样。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营业部名称为:“中国国航空公司上海营业部”。各航空公司原来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与此不符者均应予以改正,并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三、航空公司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开展航空客、货、邮件运输及通用航空业务。需要经营与此有关的服务性项目的,按实际经营项目核定。

  四、航空公司营业部是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航空公司的总经理(总裁、经理)为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营业部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时间:2009-11-28 11:35: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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