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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发文单位:冶金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1994]冶黄字第485号

发布日期:1994-9-30

执行日期:1994-9-30

  为加强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维护黄金矿产开采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的黄金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将依法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均要按《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和《关于印发〈开办黄金矿山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冶黄字第056号)的规定,到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黄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企业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后,再据此进行矿山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冶金工业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应到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到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企业凭《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五、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后,按通知要求,到规定的审批发证机关重办或补办相应手续。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及由无审批、发证资格的机关和单位办理的证明、文件,一律无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2009-11-28 11:04: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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