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工商管理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 发布日期:1994-5-25 执行日期:1994-5-25 失效日期:2004-6-30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市工商字〔199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9〕8号文件第六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1990〕第16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在该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被撤销的公司,自被撤销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合同,不得再从事清算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
时间:2009-11-28 11:03:07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