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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问题解释

[1990]晋土管(政宣)字第5号

  一、关于制定《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指导思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对土地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对基本农田,也就是山西人民的基本粮田没有也不可能针对性的提出保护的具体条款。山西是个山多川少,十年九旱,土地贫瘠、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由于特定的自然条件的制约,致使粮食至今不能完全自给。从1956年起,每年从外省调入的粮食从3000多万公斤逐年上升到5.5亿多公斤。今后随着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建设,国家,集体和个人仍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大量的耕地,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耕地的继续减少,我省粮食的供求矛盾将会更加突出。为缓解这一矛盾,最现实而又最可靠的办法就是通过地方立法,把我省现有的高产稳产田保护起来。这不仅有利于稳定和提高广大农民投入培肥地力的积极性,而且通过基本农田的定位划界、测绘成图、建立档案资料等一系列活动,将会大大强增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国策观念,从而有效地增进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这对持续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是十分有利而且非常必要的。

  二、关于基本农田的概念和保护的范围问题

  基本农田是指我省现有和新开发的生产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主要耕地,也就是广大群众称谓的"保护田"。

  保护基本农田,并不是说其它耕地可以随便占用,其它耕地的征、占、仍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主要是在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对水地和土质较好的耕地,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除了全省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产品产量较高的水地、河滩地、沟坝地以外,把容易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平川旱地和经过整治的梯田、旱垣地也列入保护范围。

  三、关于等级划分问题

  划分等级的标准是依据我省自然、经济条件和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好坏、农产品产量高低来依次划定的。级别越高越要特别加以保护。

  从全省的耕地类型来看,土肥条件较好的水地约1700万亩,沟坝、滩地约400万亩,这2100万亩高产稳产田面积只占全省现有耕地的38%,而产量却占到全省种食总产量的80%左右,这是全省粮、棉、油的主要产地。《条例》把这些耕地分别列为一、二级保护农田。定为特别保护的核心。平川旱地和一些有工程设施的旱垣地、梯田虽然丰欠主要靠天,但相对来讲,也是山区县的农产品的主要产地,因此,《条例》把这些地列为三级保护田。以上这几类耕地,总计约有3500万亩,占到全省耕地总面积的63%,是全省的主要农田、骨干田。只要能保住这些耕地数量上不再减少,质量上不再降低,我省现有2700万人民的口粮问题就有了基本保证。

  四、关于严格控制占用的问题

  基本农田并不是绝对不能占用。经济要发展,人民居住条件要改善,占地是免不了的。但为了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从严控制,力争做到不占或少占。尤其是一、二级保护田,要采取特别措施,把这些良田沃土优先用于发展农业。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批准",是指予审批准,即凡征用或占用一、二级保护田,需事先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样规定有利于省政府宏观控制,合理解决建设用地和农业生产用地的矛盾。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用地原则,是指城镇规划用地应符合保护基本农田的要求,规划用地时首先应充分利用旧城改造或占用劣等地、坡地。非占用基本农田不可的,应按《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对乡镇企业用地作了严格限制,这是针对我省有些乡镇企业占地多,浪费土地现象严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也是从保护良田沃土的长远利益提出的。对于乡镇企业今后必要的建设占地,严禁占用一、二级保护田。占三级保护田也要从严控制。

  《条例》第六条第四款是对城乡居民个人和学校建房用地的规定。对于这类用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或通过拆迁改造旧宅基地或提倡建楼房的办法解决。对确无空闲地、旧宅基地或其它土地可以利用、非占基本农田不可的,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审查后统一申请,经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再将指标分解下达。对于没有充分利用空闲地或其他土地而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级土地部门应严加监督;对违法占用者要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耕种条件。

  五、关于征收基本农田建设基金问题

  凡经批准使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应本着"占用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开发或建造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新的基本农田。对无条件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规定支付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由县人民政府用这笔建设基金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造地。

  据调查测算,新造一亩一级基本农田包括垫土、打坝、水利配套、土壤改良、培肥等共需资金一万元。《条例》规定缴纳的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标准就是按上述测算决定的。考虑到被征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同等级,因而缴费标准也按不同级别做出相应的规定。外商投资用地,国家另有政策规定。

  为鼓励和扶持县、乡公路建设,只要经过省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六、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各级留成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农田建设基金60%留县,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一方面是本着在哪里征用基本农田,在那里改造开发,新造基本农田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些县土开发条件有限,而由省、地(市)统一掌握平衡,有利于更大范围的土地开发。省、地掌握的这部分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在安排使用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被征地的乡、村使用。

  七、关于承包基本农田的责任问题

  保护基本农田,不仅要使其数量不再减少,同时必须要注重基本农田的投入和培肥,以便充分发挥现有基本农田的经济效益。因此规定,承包者有责任,有义务整治土地、兴修水利、加厚活土层、增施农家肥、应用新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如果采取掠夺式经营,重用轻养,甚至只种不养,造成土地缺磷少氮,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肥力严重减退的,发包单位有权调整承包权,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近两年来,有些县开始试行"使用耕地升奖降罚制度"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使用的耕地事先要分等定级,承包期间对耕地质量每年评比签定一次,升奖降罚效果很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种地养地的积极性。为此,《条例》采用了这个办法,并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责任。

  八、关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问题

  据统计,仅1985-1987年三年期间,我省因农业结构调整占去耕地达230.8万亩,占到三年耕地减少总数的73.8%。由此可见,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地是不容忽视的。限制一些地方在基本农田内改种林木(特别是经济林),提倡果树上山,养鱼不滩,坚决扭转只见钱,不见粮,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利益,只注重自己任期内的"政绩",轻视子孙后代正常繁衍生息的错误思想行为。

  九、关于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问题

  山西煤炭产量占到全国总产量的四个之一,因采空面积不断扩大,耕地塌陷严重,全省因此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土地约70万亩,因此上告要求赔偿的群众呼声强烈。

  为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条例》第十二条专门就基本农田复垦和土地补偿问题作了规定。规定所称"恢复"是指恢复到原有利用状态;在恢复到原有利用条件以前,应逐年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商定。对破坏严重的地段,生产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损失补偿外,还要缴纳基本农田基金。

  十、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问题

  凡属征用基本农田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需按本《条例》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收回时,需要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计委和被收回土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到现场勘查鉴定,经鉴定确认属于无能建设而造成荒芜的,由县级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用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

  收回闲置土地,再划拨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使用的手续,应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闲置费的起算时间和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时间,应从本《条例》颁布之日起算。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三日

时间:2009-11-19 12:13: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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