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土地管理法类 |
内务部关于铁路留用土地问题的批复 |
(1954年10月15日) 接前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1954年7月3日(54)民地字第0896号报告悉。关于你厅请示在土地改革中误将铁路留用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的处理问题报告,我们经与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土地改革中误分给群众所有的铁路留用土地,应承认为群众所有。如该项土地,铁路上确实需用时,当地政府应尽量以公地或国有土地调剂;如无法调剂不足时,则由铁路方面予以公平合理之代价征用。 2、国民党时期已征用而农民未得到补偿的土地,若在土地改革中产权已确定为私人所有者,在铁路确定使用时,按第一项的原则处理。若产权未确定为私人所有,在铁路使用此项土地时,应将铁路原留土地退还;但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其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应予合理补偿。 3、铁路在征购或收回上项土地的同时,对于失地农民的转业安置问题,并应根据政务院颁发之"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
时间:2009-11-26 18:06:32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